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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仕康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李仕康,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座**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4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4月2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仕康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开始,被告人李仕康与被害人陈某丙开始同居,共同居住在福清市**镇**村**座**号李仕康家里的一老房子,该老房子仅一层,有一间卧室和一间客厅,李仕康父母住老房子旁的另一新房子内。2017年间,被告人李仕康与被害人陈某丙按照农村做法订婚(未领结婚证),双方家长各分别赠与二人一些金器(含俗称“金粒子”、金项链),其中被告人李仕康受赠一粒“金粒子”、一条金项链。订婚后,被告人李仕康与被害人陈某丙仍同居在上述老房子的卧室内,同时陈某丙将之前个人购买的一保险柜也放置在同居的卧室内,李仕康与陈某丙将上述家长赠与的金器均放置在保险柜内,陈某丙同时将其父亲陈某甲交给其保管的用于今后留给其和弟弟的带生肖图案的金(AU)99.9%金牌十二个(每个重20克)、金(AU)99.9%金钥匙一把(重10克)、刻有“福星宝宝”及“永结同心”字样的金(AU)99.9%金牌二块(每块重50克)、金(AU)99.9%金手镯四个(每个重40克)、金花式样金(AU)99.9%吊坠二个(一个重30克、一个重20克)、金(AU)99.9%吊坠三枚(观音像二枚、金佛像一枚,每个重30克)共计重650克的金器均放入该保险柜,陈某丙单独保管保险柜的密码,保险柜钥匙二把,一把由陈某丙随身携带,一把放在共同居住卧室内。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李仕康与陈某丙因为陈某丙要在福清开店需要资金,共同将订婚收到的三个“金粒子”拿到南厝村的陈某乙经营的“亦弟”金器店变卖。2019年间,被害人陈某丙因在福清开店,在福清市区租房子居住,未常居住在李仕康家中,一个月中回李仕康家中居住二、三次,陈某丙保管的其父亲所有的上述金器以及被告人李仕康受赠的金项链一条和陈某丙受赠的金器仍存放在保险柜内,保险柜仍存放在李仕康与陈某丙共同居住的卧室内,被害人陈某丙居住福清市区期间未委托被告人李仕康保管该保险柜。2019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仕康因欠外债无法偿还,私自叫开锁匠到卧室对保险柜进行解密并同意开锁匠需要备案的要求,开锁匠遂对保险柜进行解密,后李仕康用卧室内的保险柜钥匙打开保险柜,之后分多次将保险柜内存放的其订婚时家人赠与的金项链一条以及上述由被害人陈某丙代为保管陈某甲所有的黄金饰品拿出,并至南厝村的陈某乙经营的“亦弟”金器店予以变卖出售,其中被害人陈某丙代为保管其父亲所有的上述共计重650克的金器变卖得款共计人民币14.3万元,上述金器变卖款均用于其个人还债。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重650克的黄金饰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0.246万元。

被告人李仕康于2019年8月4日因酒驾发生事故在现场报警等候,后被民警带回调查,本案案发后,被告人李仕康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金器照片;

2.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微信转账截图;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甲、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仕康的供述;

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7.勘查、辨认笔录: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仕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24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仕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仕康在判决宣告以后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执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日

2020年4月24日

附注:

1.被告人李仕康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121页。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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