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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令海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三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李令海,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住江苏省沛县**镇**号。2019年2月16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令海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于2019年5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令海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准备将毒品从南伞运往昆明,在保山市隆阳区**宾馆**房间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347.9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净重347.98克;

2.书证:影像报告单、户籍证明、排毒记录;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说明材料;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令海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昆明市西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西公(2019)刑技字第B028号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令海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叶飞

2019年6月26日

附:1.被告人李令海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电子光盘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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