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693号
被告人李件荣,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自然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街*号*室。2016年5月因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9月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二日;2018年9月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1月因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件荣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2时许,万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李件荣购买毒品麻古和冰毒,并微信转账人民币1175元毒资给李件荣。随后李件荣微信转账人民币700元给“玲玲”(真实身份信息不详)买了一粒麻古和一小袋冰毒,并在本市西湖区孺子路家常饭附近将一粒麻古和一小袋冰毒交给万某某。
2020年8月30日22时许,万某某联系被告人李件荣购买毒品麻古和冰毒,并微信转账人民币1275元毒资给李件荣,随后李件荣微信转账人民币800元给“玲玲”买了两粒麻古和一小袋冰毒,并在本市西湖区孺子路家常饭附近将两粒麻古和一小袋冰毒交给万某某。
2020年9月9日17时许,民警在本市西湖区孺子路与算子桥街交叉口附近将被告人李件荣抓获。经现场检测,李件荣的尿液呈甲基苯丙胺阴性反应,万某某的尿液呈甲基苯丙胺类阴性反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明细、现场检测报告、人口信息及违法犯罪情况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件荣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件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件荣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两次贩卖少量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况,可以从轻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涂梦云
检察官助理:徐绍文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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