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伍伍、谭某某等盗窃案)_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伍伍,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33197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住云南省峨山县**街道**村**家出租房。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5日被峨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6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5日被峨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2016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母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33198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住云南省峨山县**街道**村**家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31988********,汉族,小学五年级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委会**社**号,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委会**社**号。因赌博,于2015年10月28日被晋宁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伍伍、母某某、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01时至04时,被告人李伍伍、母某某、谭某某在峨山县甸中镇中铁四局玉楚高速老高箐路段8号桥墩盗窃了螺纹钢筋2143.2千克、螺纹钢支架9个。经峨山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的螺纹钢筋、螺纹钢支架价值合计人民币100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沐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伍伍、母某某、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峨发改价认{2019}2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被告人李伍伍等人现场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十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伍伍、母某某、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达人民币1004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伍伍、母某某、谭某某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地位相等、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李伍伍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施绘

检察员:杨学清

(院印)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伍伍、谭某某现羁押于峨山县看守所,被告人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峨山县**街道**村**家出租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移送物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请你院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