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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伍均盗窃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577号

被告人李伍均,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住址同户籍地。曾因犯聚众斗殴罪,2009年7月3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夺罪,2017年2月20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再因吸毒、盗窃,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1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伍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李伍均来到娄底市区**酒店后的**幼儿园,将被害人吴某某的一台男式隆鑫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400元。

2019年6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李伍均在娄星区**社区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伍均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伍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攀峰

检察官助理:谢扬波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伍均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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