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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伟东、汪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1178号

被告人李伟东,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5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德清县**镇**村**号。2017年3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2018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德清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伟东、汪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至4月间,被告人李伟东、汪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永泰村农居点好客超市东面第2家2楼自己租房内、好客超市东面第4家1楼经营的棋牌室内,以打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14场左右,平均每场抽头人民币500元左右,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7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等;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伟东、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伟东、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东、汪某某以赢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伟东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伟东自审查起诉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汪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伟东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剑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伟东、汪某某现羁押于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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