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503号
被告人李伟东,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4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镇**号**号。2019年7月12日因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伟东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1月期间,被告人李伟东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西安市雁塔区**路**大厦2103室注册成立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伟东为法定代表人,通过在企查查APP上随机查找各类公司、个体户法人电话,谎称可以帮助他人办理大额贷款,骗取被害人前来公司办理贷款,以办理贷款需缴纳服务费用、保证金为由,从被害人处骗取钱财。经查:李伟东等人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甲36600元;骗取被害人叱某某26600元;骗取被害人郑某某300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乙23600元;骗取被害人孔某某366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乙19000元;骗取被害人潘某某26600元;骗取被害人翟某某26600元;骗取被害人鱼长城10000元,以上9人共计人民币235600元。2019年7月5日,被告人李伟东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工商登记、银行流水、微信截图;
2.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3.证人王某丙、槽杨洋等人的证言;
4.犯罪嫌疑人李伟东的供述与辩解;
5.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平静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伟东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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