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李伟博,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本案,2020年7月7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0年7月17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伟博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7日6时46分许,被告人李伟博醉酒后驾驶桂**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博白县城南州南路饮马江二路路口时,其所驾驶的车辆与同方向在道路前方左转弯行驶的由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玉林**号电动车相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1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伟博驾车逃离现场。经玉林市国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李伟博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19.95mg/100ml。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李伟博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李发东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致功能衰竭而死亡。
另查明,2020年7月7日被告人李伟博主动到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伟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博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伟博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伟博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兵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伟博现羁押在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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