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伟抢劫案)_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检公二刑诉〔2019〕3号

被告人李伟,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嘉禾县人,住所地和户籍地为嘉禾县**镇**路**号**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伟涉嫌抢劫罪一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月23日移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12日将本案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李伟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4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李伟为劫取财物,将被害人王某某(外号叫“**”)约至郴州市北湖区**路**公寓**号房。在该房间内,李伟持匕首威胁王某某拿出2000元钱,遭到王某某反抗,李伟遂用匕首对王某某颈部、腹部进行捅刺。事后,李伟将王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机拿走,并以1600元的价格销赃。被害人王某某被发现时已经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因颈部遭单刃锐器刺切至左锁骨下动脉离断及双侧颈内静脉破裂引起大失血死亡。同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伟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匕首一把、手机一台;

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购物单据等;

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胡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亲笔供词;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李某某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玲娟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伟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内附视听资料);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