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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伟抢劫案)_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李伟,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号,暂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院**室。2018年8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伟涉嫌抢劫罪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1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李伟在西安市高新区乘坐陕A****1比亚迪出租车实施抢劫,上车后其坐在出租车后排座位。当车辆行驶至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与科技四路十字向西约150米处停车欲结账时,李伟用枪射击出租车司机景某某,造成司机受伤,因司机下车呼救,李伟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景某某被他人用枪击伤,造成面部、胸壁、右肱骨损伤,均为穿透创,造成右侧颧骨、左右侧上颌骨、筛骨粉碎性骨折,右上臂损伤致肱骨中段粉碎性骨折,枪击面部造成景某某左侧上、下第二前磨牙缺失,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2011年2月26日18时43分,被告人李伟进入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中国黄金”精品店内持枪实施抢劫,因射击时未射出子弹,故抢劫未遂离开现场。

3.2011年2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李伟来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老凤祥”金店内持枪实施抢劫,进入店内开枪射击威慑店员,开枪打穿柜台玻璃,用右手击打柜台玻璃抢走柜内黄金手链后逃离现场。李伟将抢得的金饰剪成小段分批变卖,获得赃款三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照片;4.书证;5.辨认笔录;6.证人证言;7.被害人陈述;8.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9.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多次持枪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七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被告人李伟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若鋆

                        2019年5月31日

注:被告人李伟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附:案卷六册,照片两册,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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