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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伟招诈骗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李伟招,男,199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号,租住泉州市丰泽区**街道**社区****号。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31212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3个月,201793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91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伟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6日,被告人李伟招在本区**街道**社区**路**号其租住处,在没有实际销售PVC一次性手套的情况下,利用微信(微信号:lny98****,昵称:陈某某),向通过所谓“卖口罩的微信群”加其为好友的朋友圈发布销售上述物品的信息,骗取广东被害人李某某3000元(人民币,下同),赃款用于还债。

2.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李伟招采用相同手段,以销售防护面罩为由,骗取广东珠海被害人周某某10000元。数日后,被害人周某某发现被骗。经周某某催讨,且害怕周会报警,被告人李伟招先后6次通过支付宝向周某某转账计6720元,余款3280元未返还。同年9月3日,被害人周某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2020年9月17日,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关于上述案件的线索后,经侦查,在被告人李伟招的上述租住处将其抓获归案。被告人李伟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李伟招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 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伟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伟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伟招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伟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正扬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李伟招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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