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公诉刑诉〔2018〕130号
被告人李伟,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9********,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金平县人,住金平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2018年2月2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金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伟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5月9日向金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审查后,于同年5月2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同年7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伟驾驶其牌号为云GJ****的白色宝俊汽车在个旧市蔓耗镇冷清公路49km处水果市场附近等候拉客的过程中,遇到欲转车回金平县**乡过年的普某甲(女,殁年17岁),后普某甲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租乘被告人李伟驾驶车辆。当车行至沙依坡乡阿都波村委会蛮沙公路18.4km处时,被告人李伟以车辆异常为由,停车后打开后排车门,趁坐于后座上的普某甲不备之机,持刀朝普某甲脖颈部、胸腹部连刺数刀,致普某甲当场死亡。当日21时许,被告人李伟将普某甲尸体拉至个旧市冷清公路岔马湾公路1.42km处路边排水沟内隐埋。次日下午,被告人李伟到蛮耗镇购买锄头、撮箕、油布等工具后,驾车返回该埋尸点,将尸体刨出后用油布包裹,并运至个旧市马堵山电站附近冷清公路K43向东200米处,挖坑将尸体埋于公路北侧。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普某甲系锐器损伤腹部致心脏、双肺、肝脏破裂死亡。
被告人李伟于2018年2月22日被金平县公安局民警到其家中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锄头、撮箕、行李箱等物证;
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曹某某、普某乙、高某某、黄某甲、普某丙、唐某某、黄某乙、李某甲、罗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普某丁等人的证言;
4、尸体检验鉴定书、毒物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7、被告人李伟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麦肖
2018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伟现羁押于金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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