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伟,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6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原海南省港务公安局**分局**大队**队长,出生地海南省东方市,现住东方市**镇**区**栋**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八所海关缉私分局(以下简称“八所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于2019年3月5日被八所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本案由八所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伟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8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3日至9月17日、自2019年11月18日至12月2日、自2020年1月31日至2月1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察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17日至10月17日、自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李伟利用担任海南省港务公安局**分局**大队**队长的职务便利,违反工作规定,分别为刘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签发《**公安分局易燃易爆物品进出码头(作业)准运证》并安排走私船舶停靠泊位,帮助刘某某、张某某逃避海关监管、进入**港区接驳走私柴油3032.69吨,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人民币6500005.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组织机构代码证、
任职通知、**大队工作职责、《**公安分局易燃易爆物品进出码头(作业)准运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刘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郭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文某某、陈某丙、柳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伟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关核定证明书、文件检验鉴定书;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宪鹏
2020年2月13日
附:1.被告人李伟现被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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