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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伟生过失致人死亡、非法持有枪支案)_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李伟生,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75********,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个旧市人,户籍地、居住地:个旧市**乡**村。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伟生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

2020年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李伟生在个旧市**乡**村自家客厅内修理其改装射钉枪,因擦试枪身时枪支意外走火,将到被告人李伟生家窜门的被害人张某某打死。经个旧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枪弹致心脏破裂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伟生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李伟生因过失致被害人张某某死亡报案后,个旧市公安局办案民警于2020年1月10日21时许到达案发现场处理,并在被告人李伟生的家中查获改装射钉枪一支。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射钉枪一支、子弹7发;

2.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伟生的供述与辩解;

5.枪支鉴定意见、法医尸体检验报告等;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生因过失致一人死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伟生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普颂扬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伟生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散装材料七页,《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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