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672号
被告人李伟(自报),男,聋哑人,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镇**村**号。2017年因犯抢劫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9年5月3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9年12月2日2时6分,被告人李伟骑摩托车到本市常平镇还珠沥村桔园路40号鼎盛建筑工地内,盗窃了6包红色铁质品;当日3时24分,李伟骑着摩托车再次上述工地内,盗窃了7包红色铁质品;当日4时22分,李伟骑着摩托车再次到上述工地内,盗窃了7包红色铁质品(经鉴定,以上铁制品价值约6600元);
(二)2019年12月3日3时30分,李伟骑着摩托车再次到以上工地内,盗窃了2条铁条;当日4时53分,李伟骑着摩托车再次到以上工地工地内,盗窃了4条铁条;当日5时21分,李伟骑着摩托车再次到以上工地内,盗窃了6包红色铁质品(经鉴定,以上铁制品价值约50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李伟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伟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伟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伟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李伟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涉案物品,请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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