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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伟盗窃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刑诉〔2021〕76号

被告人,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2013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李携带开锁工具从中江来到德阳市旌阳区“**”小区。跟随小区业主进入**栋**单元内,乘坐电梯到达**楼,后步行下至**楼,使用携带的工具将**楼**号的房门打开。入室后进入右边的卧室内,在梳妆台上的首饰盒里盗得三枚戒子。此时被害人周某某回家撞见这一幕,准备从外关闭房门,被告人就冲出来推门逃离现场。被害人周某某跟在李后面追,李在逃离过程中通过楼道窗户将盗窃的三枚戒子扔了出去,其中一枚戒指由被害人母亲在楼下找回,经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戒指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后李逃至负一楼车库一角落隐匿,被警察挡获。被告人李到案后对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伟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伟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华蓉

2020年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伟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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