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320号
被告人李伟(绰号“三筒”),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01987********,汉族,文盲,无业,住重庆市万盛区**镇**村**号**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镇**村**号**单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8月、2019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八个月,2019年9月15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李伟来到重庆市万盛区勤俭路32号附12号“金溪人家蛋糕店”门前的人行道,将被害人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安尔达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389元。
(二)2020年3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李伟来到重庆市万盛区渝南明珠小区3号门旁的人行道,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玫瑰之约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361元。
2020年4月21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重庆市万盛区**镇**村**号门口院坝处,将李伟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清单载明的电动车等物证;
2. 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收据等书证;
3. 证人万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
4. 被害人方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李伟的供述和辩解;
6. 《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 辨认笔录等;
8. 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另其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剑
检察官助理:牛福帅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伟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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