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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伟盗窃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757号 

被告人李伟,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75********,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无业,住陕西省勉县**镇**区**组**号。被告人李伟曾因吸毒,分别于1999年、2000年、2002年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罚款2000元、劳教二年和劳教二年六个月;又因吸毒,分别于2009年11月、2011年6月、2012年8月、2016年5月分别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曾因非法持有假币,于2007年1月被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李伟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8年、2004年6月、2017年8月31日、2018年8月21日,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李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转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李伟来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花苑门口,窃得被害人吴某某的一辆小刀牌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382元,车内有一部荣耀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585元),上述财物合计人民币4967元。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李伟被抓获归案,其被取保候审后逃跑,后于2020年11月11日被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伟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雪芳 

检察官助理:姚峰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伟现羁押在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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