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诉书
津检一分院公诉刑诉〔2018〕39号
被告人李伟,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60********,汉族,大专文化,天津市公安警官职业学院保卫处民警,住本市河东区**园**,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路**里**号。2011年3月24日因合同诈骗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2017年5月8日因涉嫌诈骗,被天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10月1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于2017年10月1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审查期间分别于2017年12月2日、2018年2月18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伟谎称自己是公安部处长,骗取河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的信任,承诺为王某某承揽工程并收取费用。2014年5月初,被告人李伟欲承揽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度假村升级改造工程遭拒。同年5月22日,被告人李伟返回天津到王声育位于本市和平区云南路岳阳里3号的河北正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谎称已谈妥三亚市天涯度假村消防工程以及部分装修工程,让王某某支付前期费用100万元并当场给王某某书写收条。王某某即通过网银转账将其农业银行卡内的100万元转支至被告人李伟名下银行卡内。此后,被告人李伟分别转账给其女友张某某56.5万元、李某乙4万元、李杰9.5万元、其余转存提现,均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
2014年10月,被告人李伟得知王某某正欲找人办理在海南省海口市承租土地做仓储业务,遂主动找到王某某应允办理此事。此后,被告人李伟谎称承租土地已成需要费用50万元。2014年10月9日,王某某通过网银转账将其农业银行卡内的50万元转支至李伟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内。在钱款到账后,被告人李伟即将钱款分别转账给其女友张某某30万元、李杰10万元、提取现金10万元,均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
综上,被告人李伟诈骗他人作案2起,诈骗金额1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等物证;
2.立案决定等书证;
3.王某某等证人证言;
4.银行卡流水记录等财务账目;
5.被告人李伟的供述与辩解;
6.文证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 民
代理检察员: 刘文钊
2018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伟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涉案物品随案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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