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李 伟,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4********,汉族,自贡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街**号**号,现住自贡市**栋**楼**号。2005年3月9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5月25日20时22分许,吸毒人员黄某某通过电话(号码1804038****)联系被告人李伟(电话号码1874988****)向其购买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双方约定在自贡市贡井区龙悦润景小区菜市场门口马路边进行交易。当日晚21时许,二人来到约定地点,被告人李伟将价值150元的毒品冰毒和50元的麻古贩卖给了黄某某,并以微信支付方式收取了毒资200元。
2.2020年5月25日22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通过微信(昵称:黄某某)联系被告人李伟(昵称:刘冠)向其购买4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双方约定在自贡市贡井区龙悦润景小区菜市场门口马路边进行交易。随后,二人来到约定地点,被告人李伟将价值350元的毒品冰毒和50元的麻古贩卖给了黄某某,并收取了毒资现金人民币400元及车费20元。
3.2020年5月25日23时50分许,吸毒人员黄某某通过微信(昵称:黄某某)联系被告人李伟(昵称:刘冠)向其购买2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双方约定在自贡市贡井区龙悦润景小区菜市场门口马路边进行交易。次日0时许,被告人李伟驾驶其车牌为川CX****的白色雪佛兰轿车来到自贡市贡井区龙悦润景小区菜市场门口马路边,将价值2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贩卖给黄某某。交易完成后,二人被民警挡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李伟驾驶的车辆的驾驶室内搜出其贩毒所获毒资200元,从黄某某处接受了其购买的毒品冰毒0.26克、毒品麻古0.0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户籍证明③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④毒品称量记录及照片⑤手机通话详单⑥检测样本提取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二、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李伟的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五、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捕视频、搜查视频、称量视频、辨认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手机电子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明知系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伟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明独林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伟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五张、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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