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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伟贩卖毒品案)_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开检公诉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李伟,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21981********,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住邢台市桥东区**小区,无业。2019年1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李伟通过微信转账给吴某某500元从其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6克;一次以1200元价格从“白某某”(身份不明)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约1.2克,一次以600元价格从“白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约0.6克。后李伟多次以400元0.2克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刘某某。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9年1月14日9时,刘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李伟购买甲基苯丙胺并微信转账给李伟400元。后李伟将透明塑料袋装着的甲基苯丙胺0.2克放在邢台市桥东区**街第**医院门口西侧最西边窗户台上,后刘某某在该处拿到甲基苯丙胺并吸食完。

(二)2019年2月19日22时,刘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李伟购买甲基苯丙胺并微信转账给李伟400元。后李伟在邢台市桥西区**街**小区门口一广告灯箱旁将装在一透明塑料袋内的甲基苯丙胺0.2克当面交给刘某某,后刘某某将该甲基苯丙胺吸食完。

(三)2019年3月9日17时,刘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李伟购买甲基苯丙胺并微信转账给李伟400元。后李伟以600元价格从“白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约0.6克,“白某某”在邢台市桥东区**街**店门口将该甲基苯丙胺交给李伟。李伟在该处将装在一透明塑料袋内的甲基苯丙胺约0.2克当面交给刘某某,后刘某某将该甲基苯丙胺吸食完。

(四)2019年3月22日23时,刘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李伟购买甲基苯丙胺并微信转账给李伟400元。后李伟将装在一透明塑料袋内的甲基苯丙胺约0.2克放在一烟盒内放在邢台市桥西区**街**小区门口一广告灯箱底座上,后刘某某在该处拿到该甲基苯丙胺并吸食完。

(五)2019年4月5日凌晨1时,刘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李伟购买甲基苯丙胺并微信转账给李伟400元。后李伟将装在一透明塑料袋内的甲基苯丙胺约0.2克用卫生纸包裹后放在邢台市桥东区**超市正对面居民楼一单元一楼楼道旁边的一暖气管道里面,后刘某某在该处拿到甲基苯丙胺并吸食完。

(六)2019年4月9日13时,刘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李伟购买甲基苯丙胺并微信转账给李伟400元。后李伟将装在一透明塑料袋内的甲基苯丙胺约0.2克用卫生纸包裹后放在邢台市桥东区**超市正对面居民楼一单元一楼楼道旁边的一暖气管道里面,后刘某某在该处拿到甲基苯丙胺并吸食完。

二、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李伟两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张某某。具体如下:

(一)2018年12月11日19时,张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李伟购买甲基苯丙胺并微信转账给李伟300元。后李伟微信转账500元从“吴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一个(约0.6克),李伟在**医院对面一大电机箱旁的石头台子上拿到“吴某某”放在此处的用塑料袋装的甲基苯丙胺后,在邢台市桥东区邯**路口一**饭馆门口将半个甲基苯丙胺0.2克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在邢台市桥东区**酒店**室将该甲基苯丙胺吸食。

(二)2018年12月一天晚上,张某某和被告人李伟在邢台市桥西区**街**饭店吃饭,张某某提出向李伟购买甲基苯丙胺半个,并当场交给李伟现金200元。后李伟微信转账给“吴某某”5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一个,后李伟在**医院对面一大电机箱旁的石头台子上拿到“吴某某”放在此处用塑料袋装的甲基苯丙胺。后李伟在邢台市桥东区**路和**路交叉口西北角电话亭处将半个甲基苯丙胺0.2克交给张某某,后张某某将甲基苯丙胺吸食。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伟居住的邢台市桥东**小区家中及楼道搜查到吸毒工具、称量毒品工具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包装、吸食工具、称量工具等物证;2.书证:指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伟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图、照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李伟、张某某、刘国辉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光

2019年11月1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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