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19〕7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镇**村**组,现住榆树市**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4日被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由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3月初期间,担任沈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榆树市二店店长,该店以销售返利为名吸收会员,通过购买套餐获得高额返利,被告人李某将非法吸收的资金通过其建设银行的银行卡汇入沈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会计王某甲的账户。2018年3月份,该店停止向会员返利,经鉴定,被告人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694811.00元,返还人民币326488.00元,给投资会员造成人民币1368323.00元损失。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王某乙等人证言;
(三)被告人李某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系累犯,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英华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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