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9〕264号
被告人李伟鹏,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78********,汉族,专科毕业,**(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园**号楼**门**号,住天津市河北区**园**号楼**门**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批准,于2017年11月2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1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青,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88********,汉族,大学本科,**(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团队经理、**,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路**园**门**号,住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路**园**号楼**门**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2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2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1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杰,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74********,汉族,专科毕业,**(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团队经理、**,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路**园**号楼**门**号,住天津市河西区**路**园**门**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决定,于2018年1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决定,于2018年1月3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1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庆超,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87********,汉族,中专毕业,**(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团队经理、**门市店经理,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园**号楼**门**号,住天津市南开区**路**园**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决定,于2017年12月2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1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振婷,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79********,汉族,中专毕业,**(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团队经理,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园**号楼**门**号,住天津市河北区**园**号楼**门**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决定,于2018年2月2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决定,于2018年2月2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1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青、李伟鹏、刘杰、孟庆超、李振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李伟鹏在担任**(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伙同康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组织领导**(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向社会公开宣传该公司及其理财产品,承诺高额利息回报,采取订立《个人出借咨询服务协议》等形式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达人民币11207万余元,涉及投资人627人,造成投资人损失人民币5669万余元,被告人李伟鹏获取非法所得达人民币128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伟鹏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牛青在先后担任**(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团队经理、**期间,伙同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组织领导其团队成员,向社会公开宣传该公司及其理财产品,承诺高额利息回报,采取订立《个人出借咨询服务协议》等形式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达人民币1957万余元,涉及投资人128人,造成投资人损失人民币800万余元,被告人牛青获取非法所得达人民币106456元,案发后,被告人牛青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牛青投案自首。
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刘杰先后担任**(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团队经理、**期间,伙同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组织领导其团队成员,向社会公开宣传该公司及其理财产品,承诺高额利息回报,采取订立《个人出借咨询服务协议》等形式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达人民币806万元,涉及投资人43人,造成投资人损失人民币525万余元,被告人刘杰获取非法所得达人民币95744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杰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杰被抓获归案。
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孟庆超在先后担任**(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团队经理和**门市店经理期间,伙同康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组织领导其团队成员,向社会公开宣传该公司及其理财产品,承诺高额利息回报,采取订立《个人出借咨询服务协议》等形式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达人民币294万余元,涉及投资人16人,造成投资人损失人民币143万余元,被告人孟庆超获取非法所得达人民币47180元,案发后,被告人孟庆超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孟庆超被抓获归案。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李振婷在先后担任**(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团队经理和**门市店经理期间,伙同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组织领导其团队成员,向社会公开宣传该公司及其理财产品,承诺高额利息回报,采取订立《个人出借咨询服务协议》等形式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达人民币244万余元,涉及投资人25人,造成投资人损失人民币117万余元,被告人李振婷获取非法所得达人民币55998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振婷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295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振婷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梅某某等人的证言;
4.集资参与人蒋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会计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鹏、牛青、刘杰、孟庆超、李振婷等人,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青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晋军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伟鹏、牛青、刘杰、孟庆超、李振婷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1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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