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传奋受贿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公诉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李传奋,男,198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系海口市秀英区****大队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口港**小区****房。因本案,经海口市监察委员会批准,于2018年12月19日被海口市秀英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吴媛,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秀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传奋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传奋利用担任海口市秀英区**局**大队**职务上的便利,在砂场监管、采砂许可和工程项目结算拨付等方面为许某甲(另案处理)、吴某甲、吴某乙、徐某某和梁某某谋取利益,收受该5人人民币(币种下同)共计261万元。具体如下:

一、收受许某甲125万元的事实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许某甲授意其助理陈某某、承包其砂场采砂业务的老板吴某甲向被告人李传奋打招呼,让李传奋为**公司非法采砂及采砂许可延期等事宜提供帮助。为感谢李传奋的帮助,许某甲通过陈某某、吴某甲分三次共送给李传奋125万元,具体如下:

1.2017年11月某日,陈某某在**大酒店门口送给李传奋15万元现金。

2.2017年12月某日,陈某某在**大酒店门口送给李传奋10万元现金。因害怕被查处,同年12月底的一天,李传奋在海口市秀英区**市场**茶餐厅将前述25万元交给了陈某某。

3.2018年6月某日,许某甲安排**公司职员将100万元现金在**咖啡厅交给吴某甲的手下许某乙,许某乙随即在海口市永万路**美食坊将该100万交给吴某甲。吴某甲随后将该100万元现金在海口市南海大道和科技大道的交叉口附近送给李传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中共海口市秀英区委关于李传奋同志任职的通知等;2.证人许某甲、吴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传奋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手机屏幕截图。

二、收受吴某甲80万元的事实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吴某甲向被告人李传奋打招呼,希望李传奋为**公司采砂许可延期和非法采砂等事宜提供帮助。为感谢李传奋的帮助,吴某甲分两次共送给李传奋80万元,具体如下:

1.2017年12月初某日,吴某甲在海口市秀英区**中学对面送给李传奋50万元现金。

2.2018年1月某日,吴某甲在海口市秀英大道**KTV送给李传奋30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海口市**镇**村建筑用河砂采砂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等;2.证人吴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李传奋的供述与辩解。

三、收受吴某乙50万元的事实

2017年10月至11月,吴某乙通过向李传奋打招呼,让被告人李传奋为其在**公司非法采砂等事宜提供帮助。为感谢李传奋的帮助,吴某乙分二次共送给李传奋50万元,具体如下:

1.2017年11月初的一天,吴某乙在海口市海秀路**酒店对面的**会所停车场内将30万元现金送给李传奋,李传奋当场收下。

2.2017年11月底的一天,吴某乙在海口市文华路**会所包厢内将20万元现金送给李传奋,李传奋当场收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吴某乙的证言;2.被告人李传奋的供述与辩解。

四、收受徐某某5万元的事实

2017年12月,徐某某向被告人李传奋打招呼,让李传奋为其承接的工程款拨付等提供帮助。2018年1月的一天,为感谢李传奋的帮助,徐某某在海口市港务局**市场**茶餐厅门外将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交给李传奋,李传奋收下了其中的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明材料、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等;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传奋的供述与辩解。

五、收受梁某某1万元的事实

2017年12月,梁某某向被告人李传奋打招呼,让李传奋为其从海口市秀英区**局承接的工程的测绘款拨付等提供帮助。2018年1月,为感谢李传奋的帮助,梁某某在海口市滨海大道**广场停车场内送给李传奋1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测绘合同、工程验收表等;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传奋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传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传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相啸

2019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