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二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李传忠,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021968********,汉族,中专文化,电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住萍乡市**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3日被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传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李传忠在醴陵市**医院附近从一个绰号叫“华哥”的人手中,以40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了7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200元每粒的价格购买了4粒麻古。后李传忠返回江西萍乡家中,将4粒麻古以及些许冰毒吸食完。李传忠觉得该批冰毒质量不太好,遂于次日返回醴陵在醴陵市**附近准备退货,后被醴陵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搜查出用“布洛芬缓释片”药盒和卫生纸包裹的冰毒两包,分别净重42.32克、25.88克,合计68.20克。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两包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文件清单,疑似毒品称量取样登记表、人员电子档案、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传忠的供述和辩解(附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株公物鉴(理化)字【2020】87号检验报告;5.搜查笔录、称重、取样笔录;6.抓捕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传忠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为68.20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传忠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传忠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秋花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传忠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起诉书副本8份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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