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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传清、邱英盗窃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传清,曾用名李传军,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镇**村**组**号,现租住于恩施市**镇**号。因犯盗窃罪,于1997 年12 月22 日被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 元;因犯盗窃罪,于1999 年1 月20 日被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8 年7 月7 日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 年10 月22 日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 年1 月16 日被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 元,2018年7 月12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恩施市公安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英,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64********,汉族,文盲,农民,住湖北省恩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97 年12 月22 日被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 元;因犯盗窃罪,于1999 年1 月20 日被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8 年7 月7 日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 元,2019 年2 月1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恩施市公安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传清、邱英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5 月至2019 年8 月期间,被告人李传清、邱英、肖某某(另案处理)流窜在恩施市太阳河乡、白杨坪乡、三岔乡、芭蕉乡、盛家坝乡等地多次盗窃作案,其中被告人李传清盗窃作案19 起,盗窃财物金额共计31357.5元(其中香烟16236元,现金15121.5元),被告人邱英盗窃作案5 起,盗窃财物金额共计8193.52元(其中香烟983.52元,现金72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 年5 月13 日夜,被告人李传清独自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窜至恩施市周某某门市,使用自带的管钳、起子等工具,釆用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窃周某某家一楼商铺内的5 包英蓉王(硬)香烟、3 条黄鹤楼(软蓝)香烟及1100 元现金人民币;

2、2019 年5 月17 日凌晨,被告人李传清独自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窜至恩施市**乡**村连某某家商铺,盗窃连某某家一楼商铺内的3 条黄鹤楼(软蓝)香烟、1 条黄鹤楼(雪之景)香烟及300 元现金人民币;

3、2019 年6 月1 日凌晨,被告人李传清独自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窜至恩施市**乡**村赖某某家商铺,盗窃赖某某家一楼商铺内的1 条黄鹤楼(硬1916 ) 香烟、4 条芙蓉王(硬)香烟、2 条玉溪(软)香烟、1 条黄鹤楼(硬红)香烟、1 条黄鹤楼(软红)香烟、1 条中华(硬)香烟、4 包黄鹤楼(峡谷情)香烟及1100 元现金人民币;

4 、2019 年6 月15 日凌晨,被告人李传清和肖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窜至恩施市**乡**村连某甲家商铺,由肖某某在外面放哨,被告人李传清使用自带的管钳、起子等工具,釆用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窃连某甲家一楼商铺内的3 条黄鹤楼(软蓝)香烟、2 条芙蓉王(硬)香烟、2 条黄鹤楼(软红)香烟、2 条红金龙(软精品)香烟,在二楼卧室盗窃1200 元现金人民币;

5、2019 年6 月17 日凌晨,被告人李传清和肖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窜至恩施市**乡**村王某某家商铺外,由肖某某在外面放哨,被告人李传清采用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窃王某某家一楼商铺内的3 包黄鹤楼(峡谷柔情)香烟、3 包中华(硬)香烟、3包黄鹤楼(软珍)香烟、4 包芙蓉王(硬)香烟;

6、2019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传清和肖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窜至恩施市**乡**村胡某某家(**农家乐),由肖某某在外面放哨,被告人李传清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窃一楼一瓶毛铺牌瓶装酒和一个空竹筒酒瓶;

7、2019 年6 月20 日夜,被告人李传清和肖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窜至恩施市**乡**村黄某某家商铺,由肖某某在外面放哨,被告人李传清使用自带的管钳、起子等工具,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窃黄某某家一楼商铺内的1 条招财猫香烟、1 条黄鹤楼(软红)香烟、1 条玉溪(软)香烟、2 条黄鹤楼(软蓝)香烟、1 条黄鹤楼(雅韵)香烟及1100 元现金人民币;

8 、2019 年6 月20 日夜,被告人李传清和肖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窜至恩施市**乡**村谭某某家住宅,由肖某某在外面放哨,被告人李传清使用自带的管钳、起子等工具,采用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在二楼客厅盗窃谭某某1400 元现金人民币;

9、2019 年6 月22 日夜,被告人李传清独自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窜至恩施市**乡**村胡某某家商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窃胡某某家一楼商铺内的6 条黄鹤楼(峡谷柔情)香烟、4 条英蓉王(硬)香烟、1 条黄鹤楼(硬珍)香烟、1 条中华(硬)香烟、2 条黄鹤楼(软红)香烟;

10、2019 年7 月2 日凌晨,被告人李传清独自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窜至恩施市**乡**村严某某家商铺,使用自带的管钳、起子等工具,采用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在一楼商铺内盗窃1 条黄鹤楼(软红)香烟、1 条芙蓉王(硬)香烟、2 包黄鹤楼(软蓝)香烟及300 元现金人民币,在二楼卧室内盗窃200 元现金人民币;

11、2019 年8 月2 日凌晨,被告人李传清、邱英坐线路车窜至恩施市**乡集镇黄某甲家商铺,由被告人李传清使用自带的管钳、起子等工具撬门,二被告人进入室内,盗窃一楼商铺内的6 包芙蓉王(硬)香烟、2 包黄鹤楼(峡谷柔情)香烟、6 包黄鹤楼(软红)香烟、3 包中华(硬)香烟及2000 元现金人民币;

12、2019 年8 月3 日凌晨,被告人李传清、邱英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踏板摩托车英窜至恩施市**乡**村邹某某家商铺,被告人李传清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 尔后被告人李传清打开后门让被告人邱英进入,二被告人在邹某某家一楼商铺盗窃1 条黄鹤楼(软蓝)香烟、1 条芙蓉王(硬)香烟及1000 元现金人民币;

13、2019 年8 月3 日凌晨,被告人李传清、邱英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窜至恩施市**乡**村王某甲家商铺,被告人李传清使用自带的管钳、起子等工具,采用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尔后被告人李传清打开后门让被告人邱英进入,二被告人在王某甲家一楼商铺盗窃2 条黄金叶香烟及4200 元现金人民币;

14、2019 年8 月8 日凌晨,被告人李传清独自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窜至恩施市**乡**村鲁某某家商铺,使用自带的管钳、起子等工具,采用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窃鲁某某家一楼商铺内的9 包黄鹤楼(软珍)香烟、1 条黄鹤楼(软红)香烟、1 条芙蓉王(硬)香烟、5 包黄鹤楼(硬大彩)香烟、6 包黄鹤楼(软蓝)香烟;

15、2019 年8 月8 日凌晨,被告人李传清独自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窜至恩施市**乡**村王某乙家商铺,使用自带的管钳、起子等工具,采用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窃王某乙家一楼商铺内的4 包黄鹤楼(软珍)香烟、2 包黄鹤楼(峡谷柔情)香烟、2包黄鹤楼(奇景)香烟、6 包芙蓉王(硬)香烟、9 包黄鹤楼(硬红)香烟、5 包黄鹤楼(软红) 香烟及420 元现金;

16、2019 年8 月12 日夜,被告人李传清、邱英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窜至恩施市**乡**村胡某乙家商铺,被告人李传清使用自带的管钳、起子等工具,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尔后被告人李传清打开商铺的小门让被告人邱英进入,二被告人进入胡某乙家一楼商铺内正欲实施盗窃行为时,被胡某乙发现,二被告人逃走;

17、2019 年8 月12 日夜,被告人李传清、邱英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窜至恩施市**乡**村张某某家住宅,被告人李传清采用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尔后被告人李传清打开张某某家大门让被告人邱英进入客厅,二被告人正欲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张某某一家发现,二被告人逃走;

18 、2019 年8 月14 日凌晨,被告人李传清独自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窜至恩施市王某丙家商铺,被告人李传清使用自带的管钳、起子等工具,采用撬门的方式进入室内,盗窃王某丙家一楼商铺内的1 部黑色华为手机、972 元现金人民币、3 包中华(软)香烟、8包黄鹤楼(峡谷情)香烟、1 包黄鹤楼(硬珍)香烟、3 包黄鹤楼(软珍)香烟、7 包黄鹤楼(硬1916 ) 香烟、2 条黄鹤楼(软红)香烟、1 条宽窄( 五粮醇香)香烟及一包硬币(五角硬币87 个,一元的硬币86 个,共计129. 5 元) ;

19、2019 年8 月14 日凌晨,被告人李传清独自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窜至恩施市**乡**村陈某某家住宅,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楼梯间,正使用自带的管钳、起子等工具撬楼梯间门锁,欲实施盗窃行为时,被陈某某发现,被告人李传清逃走。

作案后,被告人李传清将盗窃得来的部分香烟在恩施市城区的烟铺卖掉,将部分香烟自己抽掉,将盗窃得来的现金用于自己生活开支,挥霍一空;被告人邱英将盗窃得来的香烟自己抽掉,将盗窃得来的现金用于自己生活开支,挥霍一空。

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16236元。

2019 年8 月14 日,被告人李传清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告人邱英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赖某甲、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周某某、连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传清、邱英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传清、邱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传清、邱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传清盗窃的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邱英盗窃的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传清在在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内量刑,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邱英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勇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传清、邱英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内附光盘2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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