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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传笑、魏来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诉刑诉〔2019〕414号

被告人李传笑,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203041982********,原徐州市**会所**,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被告人李传笑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8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2日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魏来,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6590011981********,原徐州市**会所**,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小区。被告人魏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8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2日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高云龙,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203051993********,原徐州市**会所**,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路。被告人高云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8月13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8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2日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张宝琪,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身份证号码:3203021984********,原徐州**会所**,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被告人张宝琪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2日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203111986********,原徐州**会所**,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被告人欧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8日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203021983********,原徐州**会所**,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村。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8月6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8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6日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杨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3203231986********,原徐州市**会所**,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路**街。被告人杨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8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5日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周高展,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203211977********,原徐州**会所**,住徐州市铜山区**镇**小区。被告人周高展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8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8日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传笑、魏来、高云龙、杨成、张宝琪、欧某某、尹某某、周高展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传笑、魏来、高云龙、杨成、张宝琪、欧某某、尹某某、周高展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传笑、魏来、高云龙、杨成、张宝琪、欧某某、尹某某、周高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1日、4月4日将案件退回睢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睢宁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2月20日、5月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月3日、3月21日、6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至2018年间、2013 年1月至2018 年2月间,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另案处理)为非法获利,先后在徐州市泉山区解放路、徐州市泉山区湖北路开设**大酒店、**SPA会所,后先后与犯罪嫌疑人张某乙、黄某甲(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经共谋后,由犯罪嫌疑人张某乙负责招募、纠集卖淫女,后制定卖淫服务项目及相关的管理制度、给卖淫女编号、对卖淫女进行培训等,组织卖淫女在该场所内实施组织卖淫活动。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指使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另案处理)作为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并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分成,并指使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负责处理该场所内一切事务;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另案处理)担任该场所的**,负责具体实施该场所内事务的管理工作;犯罪嫌疑人沙某某、黄某乙、刘某某(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担任该场所的**,负责各自当班期间所有服务人员的管理工作;被告人李传笑、魏来、高云龙、杨成担任该场所的**,负责在当班期间向嫖客介绍该场所内的卖淫项目、价位等事项,并将嫖客带至卖淫区域;被告人张宝琪、欧某某、尹某某担任该场所的**,负责安排服务员开通往卖淫区域指纹门、防盗门、打扫卖淫区域的房间卫生,并在营销人员下班后负责向嫖客介绍该场所内的卖淫项目、价位等事项;被告人周高展担任**会所**,负责接送卖淫女、管理服务员等事项。上述人员在明知该场所内存在组织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仍为组织卖淫行为提供帮助。经统计,该场所内累计卖淫次数81697次,累计非法获利126141688 元。其中,被告人李传笑参与协助组织卖淫次数共计78489次,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1余亿元;被告人杨成参与协助组织卖淫,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8000余万元;被告人高云龙参与协助组织卖淫次数共计3417次,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400余万元;被告人魏来参与协助组织卖淫次数共计83353次,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余亿元;被告人张宝琪参与协助组织卖淫次数共计84555次,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26余万元;被告人欧某某参与协助组织卖淫次数共计25776次,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被告人尹某某参与协助组织卖淫次数共计3872次,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470余万元;被告人周高展参与协助组织卖淫次数共计3660次,卖淫收入合计54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员工任职时间登记表、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张某丁、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传笑、魏来、高云龙、杨成、张宝琪、欧某某、尹某某、周高展及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杨某某、沙某某、黄某乙、刘某某、张某乙、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徐州光明同创集团账目等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传笑、魏来、高云龙、杨成、张宝琪、欧某某、尹某某、周高展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传笑、魏来、高云龙等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应当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广栋

2019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传笑、魏来、高云龙、杨成、张宝琪、欧某某、尹某某、周高展现羁押在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6册共3397页,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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