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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传艺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754号

被告人李传艺,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号,2015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7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1月12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1月3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传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被告人李传艺于2020年2月15日到本市海珠区**街**巷**号**楼,用自带的钥匙进门进入制衣厂内盗窃了被害人伍某某电脑主机1台(价值人民币131.26元)。

2、​ 被告人李传艺于2020年2月16日凌晨1时许,到本市海珠区**号**楼,用自带的钥匙打开仓库门入内,盗窃了被害人文某某放在办公室内的电脑主机2台(价值人民币527.79元和2966.38元)和显示器1台。

3、​ 被告人李传艺于2020年2月底3月初的一天,到本市海珠区**基**号之**楼,用自带的钥匙开门进入厂房内,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房间内的电脑主机和显示器各1台(价值人民币1230.54元和350元)。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李传艺在本市海珠区**街**巷**号被抓获。被告人李传艺所盗窃的4台电脑主机和2台电脑显示器已缴获并发放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物证;

2. 被害人陈述;

3. 证人证言

4. 被告人供述;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笔录;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传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李传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传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鸿剑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传艺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4卷,光盘8张。

3.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各1份。

5. 扣押被告人李传艺作案工具钥匙5条(扣押单号:0005961),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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