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李传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88********,汉族,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号,住安徽省广德市**镇**社区**村。被告人李传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由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81********,汉族,高中文化,广德市**公司**支局工作人员,住广德市**镇**村**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德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传龙、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广德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18日重新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7月份至2019年6月份,被告人李传龙多次在广德市桃州镇西关街、太极大道沿线、升平街、十字街附近、万桂山路、复兴街、团结路等处,利用广德市**公司领导安排其带施工队拆除铜缆线的机会隐匿部分铜缆线或者其私自带工人拆除铜缆线,后将铜缆线卖至江苏省溧阳市由马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李传龙的行为系盗窃行为,仍四次协助其盗窃铜缆线,并协助其将部分电缆线卖给马某某,非法获利数千元。
广德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16日在马某某处扣押李传龙等人盗窃并出售至此的铜缆线剥丝60袋,共计6002.45斤,经广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3037.98元。
被告人李传龙、郑某某均于2020年4月1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鉴定意见;
3.检查、辨认等笔录;
4.电子数据;
5.证人钱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
6.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7.被告人李传龙、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传龙、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传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传龙、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两人归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两人均已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综上,建议以盗窃罪判处李传龙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盗窃罪判处郑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慧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传龙现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46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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