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佐军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19〕1377号

被告人李佐军,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5********,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街道**村委**村,住巢湖市**街道**村委**村。曾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7月被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吸毒,于2014年12月22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四日;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于2019年8月20日被该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佐军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晚8时许,被告人李佐军在巢湖市东门大排档一饭店内发现与其有债务纠纷的被害人陈某某,遂伙同“小磊”强行将陈某某带至其车上索要债务,并掌掴陈某某,后跟随到陈某某家中,期间陈某某伺机逃跑,被李佐军和“小磊”抓到并再次掌掴,至2019年5月29日3时许,陈某某伺机逃离现场。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李佐军经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同年10月10日被害人陈某某对李佐军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佐军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佐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佐军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佐军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李佐军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设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佐军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