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4951号
被告人李佳明,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11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县,家住**县**乡**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被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9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5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后因同一事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佳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0日00时许,被告人李佳明至**街道*村**号楼下,窃得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现该爱玛牌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吴某某。
2、2020年5月16日3时许,被告人李佳明至**镇**路**号楼下,窃得被害人张某放在小龟电瓶车坐垫下的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金马帝牌电瓶一个。现被告人李佳明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李佳明于2020年5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谅解书,到案经过;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张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佳明的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治安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佳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佳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佳明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佳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佳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瑾
检察官助理:吴树青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佳明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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