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顺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佳,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2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支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街**号,住开封市禹王台区**路**村**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佳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3月2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分别于2020年2月13日、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李佳以能安排学生上学为名通过伪造学校短信、制作假通知书等方式直接诈骗王某某、张某甲两名学生家长共计5.4万元。通过张某乙诈骗段某某、张某丙等四名学生家长6.2万元;通过刘某某诈骗石某某、卢某某等七名学生家长11.6万元,通过杨某某诈骗陈某甲、陈某乙等十二名学生家长32.2万元。共计诈骗人民币55.4万元。被告人供称上列款项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李佳与学生家长报案时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李佳伪造的录取通知书照片;
2、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收条、银行交易明细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赵某某、张某丁等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王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佳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卫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佳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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