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俊,男,1988年**月**日生,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身份证号码4211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里**道。2018年5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莹,系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441900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村**号。2018年5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441900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村**号。2016年曾因吸食毒品被治安拘留15天。2018年5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依朴,系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俊、何某某、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何某某、张某甲承认贩卖毒品(代购毒品牟利)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俊拒不认罪;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俊于2017年开始居住在其哥哥经营的位于东莞市**镇**街**,后其哥哥因身体患病于是由被告人李俊负责经营该药店。经营期间,被告人李俊在网上发现可以购得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香港澳美制药生产,10ml/小袋,每小袋检出磷酸可待因含量为0.937mg/ml)然后加价卖给成瘾人员从中获利。此后,被告人李俊多次以20元一包的价格从网上购买上述奥亭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并以22元一包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服用。
1.2019年5月10日14时许,张某乙在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村向被告人何某某微信转账2200元委托其购买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当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车去到东莞市黄江镇珠江路一美宜佳小店用微信扫码的方式套现2036元,后被告人何某某去到被告人李俊的药店内向其购得81包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并返回凤岗镇官井头村将其中51包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交给张某乙。其分得30包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及获利约400元。
2. 2019年5月12日12时许,张某乙在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村向被告人何某某微信转账1500元委托其购买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当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车来到东莞市黄江镇珠江路一美宜佳小店用微信扫码的方式套现1260元,然后去到被告人李俊的药店内向其购得50包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并返回凤岗镇官井头村将其中40包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交给张某乙。其分得10包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及获利约400元。
3. 2019年5月13日15时许,张某乙在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村向被告人何某某微信转账1500元委托其购买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当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车来到东莞市黄江镇珠江路一美宜佳小店用微信扫码的方式套现1328元,然后去到被告人李俊的药店内向其购得50包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并返回凤岗镇官井头村将其中40包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交给张某乙。其分得10包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及获利约400元。
4. 2019年5月16日13时许,张某乙在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村向被告人何某某微信转账1800元委托其购买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当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车来到东莞市黄江镇珠江路一美宜佳小店用微信扫码的方式套现1165元,然后去到李俊的药店内向其购得51包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并返回凤岗镇官井头村将上述51包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交给张某乙。此次交易,何某某从中获利约600元。
5. 2019年5月16日20时许,张某乙在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村向被告人张某甲微信转账2300元委托其购买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当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车去到东莞市黄江镇李俊的药店内向其购得53包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价值1166元)并返回凤岗镇官井头村。事后,张某甲将上述53包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交给张某乙。此次交易,张某甲从中获利1100元。
2019年5月16日17时许,禁毒民警对被告人何某某进行尿检时发现吗啡检验呈阳性,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其代购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牟利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向其贩卖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的上家。当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用其电话联系被告人李俊并约定在被告人李俊的药店内交易。后被告人李俊将27包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出售给被告人何某某时被民警抓获。2019年5月17日11时许,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何某某交代的情况抓获被告人张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书证,被告人李俊、何某某、张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何某某无视国法,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19年8月22日
附:
1、 被告人李俊、何某某、张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侦查卷宗三卷以及检察卷宗一卷
3、 证据目录一份。
4、 涉案物品(另附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