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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俊勇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李某某,,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2********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市**纺织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苑**幢**室(户籍地为河南省沈丘县**乡**行政村**庄**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4年6月1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三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晚上,酒后驾驶苏B****7小型轿车从张家港市缇香国际出发行驶至张家港市泗港镇停车。当晚,被告人李某某在张家港市泗港镇再次饮酒至次日凌晨结束,后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苏B****7小型轿车从张家港市泗港镇出发回江阴市。2019年9月30日3时5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苏B****7小型轿车沿江阴市华士镇东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华陆路口地段停车休息,经群众报警后被江阴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2mg乙醇/100mL血液。 

被告人李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血液样本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英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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