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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俊山抢劫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呈贡区**街道**路**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4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等人在昆明市呈贡区米兰园小区一茶室内打麻将,后因李某某怀疑王某甲打假牌,并未实际支付赌资。次日00时许,李某某邀约王某乙(另处)等人在米兰园附近找到王某甲,对王某甲进行殴打、恐吓后将王某甲的2200元人民币抢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皮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关于作案人员、地点的辨认笔录等;6.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子俊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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