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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俊忠贩卖毒品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李俊忠,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7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7月17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俊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李俊忠在博罗县龙溪街道办新城小区附近、博罗县龙溪街道办新城体育彩票中心附近等地,先后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刘某某,同年6月11日,李俊忠在博罗县龙溪街道办新城小区附近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黄某某。同年6月13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博罗县龙溪街道办新城体育彩票中心抓获李俊忠,而后公安机关在李俊忠租住的博罗县龙溪街道**栋**房门外的草丛中缴获一个黑色药瓶,该药瓶内装有疑似毒品白色透明晶体5小包(用白色密封袋包装,共净重2.95克),在该出租房窗外绿化带的石板下面缴获一个脉动力饮料瓶子,该瓶子内装有疑似毒品白色透明晶体80小包(用白色密封袋包装,共净重49.57克)。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李俊忠、刘某某的毛发中检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白色透明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忠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多次贩卖给他人,数量达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俊忠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惠荣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俊忠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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