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俊故意伤害、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李俊,绰号“李二娃”,男, 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幢**单元**。2007年11月因吸毒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同时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2015年6月2日因吸毒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月12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其间,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11月14日,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对李俊进行精神病鉴定。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俊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于同年3月3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晚上21时35分许,被告人李俊乘坐渝B6****出租车从长寿城区到长寿区晏家街道育才路,之后李俊下车来到**路**号**幢**被害人杨某某开的按摩店门口处,李俊叫店内的王某某出来一下,因王某某正在打电话便没有出去,被害人杨某某上前询问,李俊便持折叠刀向杨某某的腹部右侧捅了一刀,之后其又乘坐渝B6****出租车逃跑。

当日晚上,民警接警后,在侦查该案的过程中,途径长寿区经开路长寿区公安局技术室路段处时碰到被告人李俊,民警向李俊表明警察身份并进行口头传唤,李俊持折叠刀抗拒拒捕,并持刀将辅警符某某的左边大腿捅伤,之后民警在群众的协助下将李俊抓获。经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被害人符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对李俊的尿液及其毛发进行甲基苯丙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李俊被诊断为甲基苯丙胺所致精神障碍,其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病例资料、微信支付记录、尿液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胡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俊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等笔录;

7.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以暴力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本案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龚森平

检察官助理:秦满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俊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