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李俊明,曾用名:李建春,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6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现住辉县市**镇**村**街**号。因犯诈骗罪,于1987年9月5日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0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逮捕。
辩护人武强,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俊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李俊明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李俊明冒充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身份,谎称可以帮被害人贾某某亲属判处缓刑,以活动费为名,在新乡市红旗区检察院路边、新乡市汽车东站福瑞达餐厅门口等地多次骗取贾某某共计80万元。案发前,经被害人贾某某索要,已退还其15万。
2、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李俊明谎称与星海国际老板李某甲相熟,可以低价购买该小区房产,在新乡市东站十字中国建设银行城南支行骗取被害人张某甲购房款10万元。
3、2014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俊明谎称与星海国际老板李某甲相熟,可以低价购买该小区房产,在新乡市东站十字中国建设银行城南支行、新乡市健康路中国建设银行健康路支行,骗取被害人李某乙购房款164275.21元。
4、2014年12月,被告人李俊明谎称与星海国际老板李某甲相熟,可以低价购买该小区房产,在新乡市人民路中国建设银行新乡市区支行骗取被害人陈某某购房款362884元。
5、2015年3月,被告人李俊明谎称与星海国际老板李某甲相熟,可以低价购买该小区房产,在新乡市人民路中国建设银行新乡市区支行、新乡市华兰大道中国建设银行开发区支行,两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购房款共计808100元。
综上,被告人李俊明共诈骗5名被害人共计2085259.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俊明户籍信息、正面照片、前科调取情况说明、现场方位图、银行转账凭条及收据、抓获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曹某某、张某乙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贾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张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俊明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庆全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俊明现羁押于新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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