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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俊星盗窃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63号

被告人李俊星,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住上址。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同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俊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俊星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俊星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巷附近,盗窃被害人蒋某某存放在车内的浪琴牌男装手表一块、人民币2000元、港币30元、澳门币140元。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浪琴牌男装手表价值人民币14040元。盗后,被告人李俊星将盗窃所得的浪琴牌男装手表以人民币7400元销赃给广州市天河区**大道**号**档**珠宝店,并将盗窃所得的港币30元、澳门币140元向该店员工兑换成人民币136元的微信零钱。公安机关破案后起获上述被盗财物并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星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俊星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俊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

检察员:严浩锋

                              2020年9月22日

1.被告人李俊星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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