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公诉刑诉〔2019〕586号
被告人李俊林,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66********,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胡卫东,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8年5月29日被原湖北省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1年9月15日被原湖北省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康群生,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号,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莫文旭,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村**组**号,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俊林、胡卫东、康群生、莫文旭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通过招商引资进驻襄阳市的**有限公司承接了我市**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该污水处理厂工程占用**镇**村、**村、**村土地共计110余亩。工程初期,该公司经理裴某某将该工程修筑大门和围墙的项目承包给**镇**村村民袁某某(已死亡)。此事引起时任**村村支书被告人李俊林和**村村支书李某乙(另案处理)的不满。
为达到抢夺工程的目的,李某乙与李某丙(另案处理)、李俊林在李某丁(另案处理)家中合谋,组织人员前往污水处理厂工地暴力阻拦施工。2009年5月22日上午,李某丁纠集家族兄弟十余人持铁锹前往污水处理厂项目工地阻拦施工。李俊林指使李某戊、庄某某(均另案处理)带人到工地现场帮助李某丁等人。到达工地后,李某丁等人喝令现场施工工人张某某、曾某某等人停工,并要求见其老板。张某某将情况电话通知了袁某某,不久袁某某纠集被告人胡卫东、被告人康群生、被告人莫文旭等20余人携木棒、粪叉、砍刀等作案工具赶到现场。双方交涉未果,己(另案处理)上前将袁某某拽倒在地,双方人员见状持铁锹、粪叉、木棒等工具互砍。在打斗过程中,康群生持铁锹与李某丙对打,被其打伤,莫文旭用粪叉将李某丁戳伤,胡卫东持粪叉与对方互打,李某戊、庄某某及其带的人员未参与打斗,斗殴共造成8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事后,李俊林、李某乙、李某丁、李某丙共同出资并安排李某庚、李某己、李某辛等人到医院治疗。经鉴定,李某丁、李某辛、李某庚、李某己、康群生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李某壬、袁某某、胡卫东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8月13日,胡卫东、康群生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施工协议、出院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李俊林、康群生、胡卫东、莫文旭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群生、莫文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林、胡卫东、康群生、莫文旭参与实施了人数多、规模大的持械聚众斗殴,造成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俊林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康群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庭胜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均羁押在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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