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俊浩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9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其同事李某某在秋长一饭馆吃饭喝酒,约1月1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准备到淡水,其驾驶一部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淡水街道办人民三路路段时被设卡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5.5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司法鉴定报告、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及相关书证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曦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