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公诉刑诉〔2019〕542号
被告人李俊,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住樊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室。1993年12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原襄樊市樊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1年10月刑满释放;2005年8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俊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俊于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间多次向王某某,乔某某(已判处刑罚)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2019年4月28日22时许,民警根据举报在**城**房间将被告人李俊抓获,并现场查获毒品疑似物白色晶体一袋(重0.82克)、毒品疑似物红色药丸6粒(重0.67克),分装袋若干、电子秤一台。经鉴定,查获的白色晶体及红色药丸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李俊还多次容留王某某、张某某、乔某某在其居住的**城**房间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白色晶体状毒品、红色药丸状毒品、吸食毒品工具等物证照片;2.支付宝转账截图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乔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意见书;5.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称重笔录;6.被告人李俊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且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睿东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俊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1页。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移送被告人李俊的供述原件两份5页、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复印件一份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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