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俊霖,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院**号**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俊霖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8时某某,被告人李俊霖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大道**栋**号马某某家门外,发现鞋架处放置有房门钥匙,遂趁其家中无人之机开门入室,在卧室内盗得DW牌石英手表一块及周六福牌足金儿童手镯一对。当李俊霖准备继续实施盗窃时,被回家的马某某发现,李俊霖随即将石英表归还马某某,马某某对李俊霖进行教育后让其离开。当日10时许,李俊霖前往合川区靛市街“金当珠宝回收”门市将所盗黄金手镯销赃,获利人民币5700元。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DW牌石英表价值人民币1127元,周六福牌足金儿童手镯价值人民币8434元。
2019年9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李俊霖在重庆市合川区北城佳苑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石英表、手镯等物证;
2.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二手交易物品登记表、微信转账截图、周某某金店销售记录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俊霖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搜查、辨认、现场勘验笔录;
8.手机拍摄视频、监控视频;
9.抓获经过、办案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俊霖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李 波
检察官助理:梁丽莉
附:
1.被告人李俊霖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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