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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俊霖非法持有毒品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912号

被告人李俊霖,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5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村**号**-**,住重庆市江北区**都**苑**栋**-**。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大连市甘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20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俊霖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2时许,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民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ARC中央广场**栋**-**门口将被告人李俊霖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李俊霖身上查获冰毒22.08克。经鉴定,从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李俊霖被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余某某、江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李俊霖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封存笔录、称重笔录、检材提取笔录等;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俊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霖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2.0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俊霖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俊霖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俊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晓玲

      检察官助理 周  婷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俊霖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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