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李保俭,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安徽省淮南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镇**村**队**号,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房。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0年8月7日被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6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保俭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2日至9月23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10日至8月24日、自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3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李保俭与卖淫女子张某甲在其租住的本市江汉区**号**楼**房间内发生性关系后,李保俭将其盗得的两个“玉杯”交给张某甲变卖。次日上午7时许,李保俭到张某甲的租住地向其询问“玉杯”变卖的结果,因张某甲拒不交出“玉杯”而与其发生争执,李保俭遂持该房间内桌上的菜刀朝张某甲头部、项部等部位砍杀,致其死亡。经鉴定,张某甲系被人用条状锐器砍破椎动脉致失血性休克和脊髓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3.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报案材料等书证;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勘验笔录;5.证人黄某某、张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6.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被告人李保俭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保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保俭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保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妙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保俭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