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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保国抢劫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公诉刑诉〔2019〕405号

被告人李保国,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2日被东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保国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李保国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27日5时许,被告人李保国、吴某某(已判决)、杨某某(已判决)携带砍刀、弩、毒镖等器械从抚州至进贤沿途偷狗。同日10时许,李保国等人在进贤县白圩乡石岗村委会石岗村偷狗被梅某甲发现。李保国为抗拒抓捕,驾车对梅某甲冲撞。梅某甲趴在车辆引擎盖上,李保国继续驾车往前行驶,为了躲避迎面驶来的三轮车,猛打方向盘,导致梅某甲从车辆引擎盖上摔下,造成轻伤甲级。经鉴定,被盗五条狗的价格为1539元。

被告人李保国于2019年8月6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梅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保国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梅某甲陈述;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保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保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携带凶器盗窃,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一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保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勇

2019125

附:1.被告人李保国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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