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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信盗窃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李信,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21998********,蒙古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乡**村**屯)。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7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 2017年7月24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8年3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9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6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信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李信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信于2020年3月23日9时许,在长春市南关区**街与**路交汇**麻辣烫店内,趁被害人孙某某不备之机,盗走被害人放置桌子上的VIVO牌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30元。经鉴定,赃物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元。销赃后,被告人李信得赃款人民币1100元。所得赃款被被告人李信挥霍。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前科证明材料、购机收据、情况说明、认罪认罚材料;

(二)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李信的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六)视听资料:案发现场附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陆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信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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