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李健,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镇**街**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小区**期**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子峰,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98********,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温州市**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为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兰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淮北市相山区**中路**号**栋**座**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健、肖子峰、兰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淮北市人民检察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健在未取得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s1505319268、mm062488a、zhu2002207503、Bajiewaiyam、xuxu45677、qq673397515等微信号在网上销售香烟,销售金额为1938726元,其中部分香烟卖给肖子峰等人。
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肖子峰在未取得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a544548735、w18815163768、Achaoxie99、A20UP101等微信号在网上销售香烟,销售金额为1571644元,其中部分香烟卖给兰某某等人。
2014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兰某某在未取得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xiaoxiao-574323173等微信号在网上销售香烟,销售金额为1185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相关书证;
3. 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证言;
2. 被告人李健、肖子峰、兰某某供述和辩解;
4. 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健、肖子峰、兰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中李健、肖子峰情节特别严重,兰某某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阳阳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1.被告人李健、肖子峰现羁押在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兰某某现在其住处后审;
2.侦查卷宗10册、光盘2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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