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李健军,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大方县人,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1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转为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健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5月18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健军打车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路**酒店旁边的公路上,将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健军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资产评估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健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健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龙兴
检察官助理 张 丽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李健军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