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二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李健库,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香艳,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东丽区**街**路**小区**号楼**门**号(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镇**村**屯)。2019年11月11日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媛元,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萧某某(曾用名:肖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镇**村**排**号。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因寻衅滋事于2003年8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7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14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2019年12月31日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号。2020年1月2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贺军(乳名“小军”),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0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镇**街**排**号。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被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19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8日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丙(绰号“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11999********,汉族,中专文化,**,住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二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1200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裴某某,女 ,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8199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镇**街**号。2020年2月2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10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栋**号,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县**村**号。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904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路**号。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丁,29岁,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乡**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2日辽宁省被康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3月1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81198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从业者,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2020年3月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戊,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乡**村**组**号。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镇**村**组**号。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纪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吉林省榆树市**镇**村**屯**组。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纪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吉林省榆树市**镇**村**屯**组。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户籍地:黑龙江省讷河市**乡**村**组)。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健库、李香艳、李龙涉嫌组织卖淫罪,以被告人冯媛元、王某甲、萧某某、平某某、曹某甲、董某乙、李某甲、董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某、裴某某、张某甲、于某某、孙某某、李某丁、崔贺军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戊、纪某甲、纪某乙、黄某某、王某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 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李健库、李香艳、李龙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在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纪庄村轩雅足道西侧别墅内、潘庄镇七里香格小区内、宁河区俵口镇鑫马散热器厂内,组织潘某某、李某己、赵某某等十多名卖淫人员,为男性提供有偿性服务。期间,李健库等人雇佣被告人冯媛元、王某甲、平某某、曹某甲、萧某某、董某甲、董某乙、李某甲、崔贺军、李某丙、裴某某、刘某某、李某乙、张某甲、孙某某、于某某、李某丁、纪某甲、纪某乙、王某乙、李某戊、黄某某、李某庚、冯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24人作为工作人员,分别在上述卖淫场所负责结算嫖资、管理院门、接送嫖客、运送卖淫人员、招募卖淫人员及在卖淫场所周边放哨或提供派出所值班信息。
案发后,被告人李健库、李龙、冯媛元、萧某某、王某甲、平某某、曹某甲、董某乙、董某甲、李某甲、崔贺军、李某丙、刘某甲、裴某某、李某戊、王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李香艳、张某甲、李某丁、于某某、孙某某、纪某甲、纪某乙、黄某某、李某乙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车、对讲机、手机、避孕套、手牌、监控视频主机、笔记本电脑、木质床铺及床垫、红色皮质床铺等物证及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清单、主体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李某己、赵某某、张某乙、曹某乙、周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健库、李香艳、李龙、冯媛元、王某甲、萧某某、平某某、曹某甲、董某乙、李某甲、董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某、裴某某、张某甲、于某某、孙某某、李某丁、崔贺军、李某戊、纪某甲、纪某乙、黄某某、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讯问录像、电子证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健库、李香艳、李龙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媛元、王某甲、萧某某、平某某、曹某甲、董某乙、李某甲、董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某、裴某某、张某甲、于某某、孙某某、李某丁、崔贺军、李某戊、纪某甲、纪某乙、黄某某、王某乙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贺军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李香艳、张某甲、李某丁、于某某、孙某某、纪某甲、纪某乙、黄某某、李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李健库、李龙、冯媛元、王某甲、萧某某、平某某、曹某甲、董某乙、李某甲、董某甲、李某丙、刘某某、裴某某、崔贺军、李某戊、王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李健库、李香艳、冯媛元、王某甲、萧某某、平某某、曹某甲、董某乙、李某甲、董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某、裴某某、张某甲、于某某、孙某某、李某丁、崔贺军、李某戊、纪某甲、纪某乙、黄某某、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洪松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宁
检察官助理:肖然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健库、李香艳、李龙、冯媛元、王某甲、萧某某、平某某、曹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天津市宁河区看守所
2.被告人董某乙、李某甲、董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某、裴某某、张某甲、于某某、孙某某、李某丁、崔贺军、李某戊、纪某甲、纪某乙、黄某某现居住地候审
3.《刑事侦查卷宗》十五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十四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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